国家留学基金委公费派出人员因为学习、研究需要或其他原因申请提前回国、延期回国或者改变留学单位者,需向驻旧金山领馆教育组提交以下材料(中科院院公费派出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):
1、下载并填写《CSC留学人员变更申请表》
2、国内原单位同意其提前回国、延期或变更留学单位的公函(原件)
3、美方导师同意其提前回国或延期的信(原件)。
3.1、申请延期者,外方导师需在信函中确认将提供延期期间所需经费、并注明所提供资助的金额。
3.2、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,外方提供的资助金额不得低于我相应身份公费留学人员在该地区的CSC奖学金标准。
4、申请转学者,提供现就学单位导师同意其转学的函,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导师同意接收的函。(均为原件)
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,申请延期6个月以内者,由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审批;申请延期6个月以上者,经由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
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,身份为联合培养博士的留学人员,在外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。故在美学习期限已满24个月的留学人员,我组不受理其延期申请。
申请变更的留学人员,请于相关日期截止前60天将所需材料寄我组主管领事审批。
邮寄地址: Education Office, Chinese Consulate, 1450 Laguna Street , San Francisco, CA 94115